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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新增投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

11月7日,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式发布,新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电力、天然气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监审要求,为电网输配环节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制度提供了准则。

自2014年10月深圳启动全国首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至2017年7月实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全覆盖,历时近三年,省级输配电价改革成为了电改9号文印发以来第一个全面完成的电力体制改革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划,下一步,输配电价改革将依照电压等级和供电范围划分,向上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向下建立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

在改革过程中,所谓合理收益,计算方法为“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按照这个公式,电网企业有扩大有效资产的动力。因此,核定电网企业的有效资产,成为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对于电网企业未来的新增投资,要进行严格监管,从而鼓励电网企业去控制成本,促进电网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挤出投资的水分

在政府开展的输配电价核算中,要对未来新增的电网资产进行预估,扣除退役及到龄资产后,形成新增有效资产,再纳入输配电价核算,计提准许成本与合理收益。具体而言,监管政策对电网企业新增投资提出了两方面的监管要求。

其一,对电网企业的计划新增资产规模进行限定。监管政策要求转变过去依据财务投资能力确定新增投资规模的投资方式,要求新增电网资产规模与该地区的电量增长相匹配。

然而,新增输配电投资与地区电量增长、最高负荷增长、到龄设备更新改造需求等多种因素相关,我国城镇化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地方政府产业规划和发展也存在高度不确定性,这些都会对一个地区的电量增长与最高负荷增长速度产生影响。客观上来说,现阶段要实现计划新增电网资产规模与电量增长率相匹配,具有较大的难度。

其二,通过监管政策设计,对电网实际投资的增加或降低加以引导。

当前,从各省(市、区)公布的监审细则来看,各地对这一条目的监管思路有所不同。比如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方案设置了输配电价调整机制,如果实际新增资产与计划新增资产差异在20%内,输配电价格不做调整;超过20%时,政府部门将调整输配电价。而在宁夏的改革方案,则没有设定调整机制,实际新增资产超过计划新增时不调增输配电价;实际新增资产少于计划新增时也不调减输配电价,实际上是变向鼓励电网企业降低投资。

把握投资的节奏

在输配电有效资产监管模式下,政府部门将对电网企业在未来一个监管周期内新增电网投资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其出发点是,鼓励电网企业在满足供电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对电网投资的精益化管理,以降低输配电成本。为此,电网企业需要在三方面进行优化。

一是增强电网投资规模预测精度。电网企业应统筹考虑负荷需求增长、地区产业发展不确定因素导致的负荷变化、投资速度与质量的平衡,以及新增投资被纳入有效资产的可行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投资计划,提高投资规模预估的准确性,确保电网资产利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是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重点。立足我国电网发展现状,电网企业需优化调整电网投资结构,着力解决电网发展“两头薄弱”的问题,加大特高压与配网投资比重,适度向电量增长快、资产效率高的地区倾斜。另外,对于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提高未来配售电市场竞争优势的项目,也要给予重点支持。

三是对投资时序进行精益化管控。科学制定分阶段、差异化的投资时序策略,是电网企业必须具备的能力。在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内,应基于监管政策适时调整投资安排。若新增监管资产的计入实行监管期到期调整,建议电网企业在保证项目能够在监管期结束时形成有效资产的前提下,尽量延后投资,以节约融资成本等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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